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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6年依据炎政发[2001]9号文件在我县国有林场转包了一块竹林,年限是三十年。地点:桃源洞保护区缓冲区内,海拔1500米左右,竹林等级:三级,也就是最差的。2008年有人在此地建电站修水库,现已蓄水发电半年。在修水库时期砍掉竹林竹子727根,蓄水淹没竹子约1500根,淹没竹林面积约五亩。 请教一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的赔偿标准?它是如何计算的?能否给个联系方式?谢谢!

经济相关
2010-09-25 07:16: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