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9月10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天是台风天雨非常大对方雨衣遮脸当时是从坡地到平地预计当时的时速是六七十,我方当时驾驶的是校车,已经驶进校园内正准备停车,预计车速是15(可能还不到15)方向盘刚往左打了一点,对方是无牌无证驾驶的摩托车还载着他的父亲,就撞了上来,撞上以后摩托车后座上的父亲当即倒地,而驾驶摩托车的年轻人还能站起来,随后送医就诊,其父亲在次日凌晨医治无效死亡。后交警判定对方是主要责任,我方为次要责任。现在对方要求我方赔偿37万,而我方则认为,我方是为学校工作,学校也应当赔偿,可学校推搪赔偿,要我方一律承担。还有对方是主要责任,为何我们还要赔偿37万?现我方被当地县公安局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最,刑事拘留。请问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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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好依法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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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处理没有理由,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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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方仅是次要责任,则驾驶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由于驾驶员是履行职务行为,那么赔偿后果也应由校方承担。建议尽早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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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