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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2007年因购买商品房向我借取人民币15万元,(该房屋发票价336000元,陈先生支付183600元。)因陈先生当时不肯立借据,所以最后以在该商品房的产权证里写上我的名字的方式,代替立借据,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当时无约定还款日期等。该商品房当时的物业维修基金,水电、煤气开户费,摩托车位费,办证费合共15000元,屋内门,防盗网,家私,电器等都是陈先生支付的,约50000元。该商品房2008年初交楼后,我没有入住,只得陈先生入住。如果该商品房用作出租,每月租金约1500元。现因双方争吵,我们想将该商品房作为二手房出售,请问我应占该房屋百分之几的产权?如果处理之前的税费、家私等等的分配才合理?

房产纠纷
2010-09-25 23: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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