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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律师老师,你们好 我曾于2006年10月间提起过离婚诉讼,当时庭审时,被告当庭承认,有25万元存款(存款全在被告处),这次诉讼以撤诉告终,现由于和被告实在是过不下去,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不知上次被告承认的,曾经拥有25万存款的事实能否被重新认定,即不需要我再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曾拥有这笔款项,因过了这么些年,有的证据已找不到了,另外,如果我想用上次法庭的证据,该怎么向法庭提出呢,此事很急,望各位老师帮帮我

婚姻家庭
2010-09-23 2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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