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旬,消费者在便利店买了一袋(10支)火腿肠回家后给小孩食用(在保质期),因运输途中有一支破损(发霉),家长认为是食用火腿肠后小孩才发生呕吐(没有食用发霉火腿肠而且其他9支包装完好),公司让他自己去医院检查,检查后带着检验结果和发票回来。如果确实是火腿肠质量问题公司承担所有责任,但消费者让我们公司带着去检查。不管是不是火腿肠质量问题所有检验费用由我们公司出,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最后闹到工商局,工商局让我们出这些费用我们没同意,最后工商局要处理便利店。这样处理合法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