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两墙之间有一道60公分左右小巷,巷内原是排水之用。之后两家签订协议,“水沟由甲方收回,乙方自行改道出水,甲方封闭水沟,不得再砌墙体。”如今甲方(即原告)已经封闭水沟,并沿墙修筑勒脚,将水沟封闭。乙方(即被告)新装修房屋,在两家另一边修筑雨披(不再小巷内),并新修出水口至小巷。甲方以危害房屋安全及不能清理小巷为由起诉乙方,请问甲方所作是否有理
补充:协议为:甲方与乙方大门相邻处(即乙方二层楼处)甲方东侧、乙方西侧水沟现由甲方收回,乙方自行改道出水,甲方封闭水沟,不得再砌护墙(原已有护墙)。协议中声明的是水沟,并非小巷,却小巷多年来一直用于雨水的排除,按乙方产权证,小巷有大半均为乙方所有,甲方所有范围已被砌做勒脚,所剩无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