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亲属是一位教师,今年41岁。因为在学校加班突然倒地昏迷,学校没有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导致其死亡。人事局已认定为因公殉职。人事局只是一次性补偿家属40个月他本人的基本工资。但根据劳动法中因公死亡补偿标准是一次性补偿48—60个月人均工资。为什么两者不同,应该按哪个标准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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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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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