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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属是一位教师,今年41岁。因为在学校加班突然倒地昏迷,学校没有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导致其死亡。人事局已认定为因公殉职。人事局只是一次性补偿家属40个月他本人的基本工资。但根据劳动法中因公死亡补偿标准是一次性补偿48—60个月人均工资。为什么两者不同,应该按哪个标准得到补偿?

劳动纠纷
2010-09-22 0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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