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请问我在公司章程里面另行约定以上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通过,可以吗,这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不冲突吧。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我在公司章程里面另行约定由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也是可以的是吗,请问这样的章程规定受法律保护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