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弟弟因1997年7月至2010年9月在东莞市凌力电池厂上班,今年3月15日检查有肝癌期,3月17日请病假回家休养,8月22日在广西去世,现在公司方面没有给予补偿费用,我是怎么向公司索要的呢?
-
公司应补偿十五个月本人工资。
另外,请病假的时间工资应照发,属于医疗期。
还有,与单位交社保的社保局联系,也应退回一部分钱。
-
有补偿的,按非因工死亡标准支付补偿金
-
按公伤死亡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
可以依非因工死亡向公司要求抚恤金,标准为生前15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支付补偿金: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9个月、12个月工资;
3、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
可按非因工死亡进行补偿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