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2月21日和前夫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今年11岁,当时孩子的抚养权归他,离婚期间他没有认真的带孩子,经常喝醉,而且还动手打孩子,半夜12点多还让孩子去街上帮他买矿泉水,孩子害怕所以半夜跑来我住的地方。一直就不回去。几个月了他不闻不问,不负担孩子的生活费。这种情况我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因为变更抚养权需要征询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愿意跟你,你获得抚养权的希望是比较大的。d如果你得到抚养权,孩子父亲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月固定收入的20%到30%。如满意,请采纳。
-
针对你讲的事实,回复如下:
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如果事实真是如此,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