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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老板和总监是属于合作关系,总监是负责市场部的所有工资和业务,而老板是负责其它部门的工资和工作,我们是跟着总监一起进来到这个公司的,但是来后并没有签定什么合同之类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老板先发,后面的就由总监来发,但是每次总监发工资时都只发了不到半个月的工资,我在里面做了三个月,我就出来了,出来时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其它同事在里面工作的也没有拿完工资,我现在出来差不多三个月,只拿到不到半个月的工资,每次打电话过去问总监拿钱,他老是以事情还没有办妥再给你电话为由,一直拖到现在,可是现在在里面上班的同事又由老板来发工资,我打电话给老板问情况,老板说她不负责以前总监给我们发工资的时间段,现在才是由他来发的,以前的事他不管,所以他就把问题推到总监的身上,我说我要用劳动局出处理这事,他说他和总监只是合作的关系,有业绩下来公司才会分利益的点数给总监,说总监不是他们的作伙人,不能以公司的名誉去劳动局说。但是我们一直都是在公司那里上班,做的业务也都是以公司的名称去与客户打交道,请问该怎么去处理比较好,是不是真的不能用公司的名称去说呢?

刑事案件
2010-09-18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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