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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苏宿迁的,本人与201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车相碰各有损失,交管部门认定我为主要责任,对方的车辆经过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清单(保险公司在清单下面注明此单仅供事故处理,不作理赔依据),接着对方就把他的车送到南京修理,在修理完后,对方向我要求赔偿,在我没认可的情况下,他申诉至法院,接着对方又找了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价格下了大几千,最后法院案审两次硬判我赔偿,现在我想上诉至中院。我感觉原因是:第一、保险公司在清单下面注明此单仅供事故处理,不作理赔依据,而且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有些配件是可修可换的不明确。第二、这家评估公司是以保险公司这份清单作为评估依据,前面的评估我都不在场,所以我不服想上诉,请求您给我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9-18 2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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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