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到期,而公司9月日通知我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而我是企业工会员工,工会任期是2011年,请问这种情况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吗?如果解除怎么赔偿?
十万火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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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如果没有可向公司要求一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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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你在工会的任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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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合法原因,工会合同未到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企业可以选择不再续签,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应该按你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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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请根据自己在工会的任职情况进行判断,若你符合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如需律师帮助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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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