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楼房开盘时我们交上首付,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最后面有份“购房补充协议”,该协议最后一条(第六条)用黑色中性笔书写“如要求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由业主自行承担办理,且保证在自鉴定协议60天内办理完毕,否则按第二款中的第5条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二款中的第5条:“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按日加收乙方申请办理按揭贷款额1‰的违约金,直至乙方交齐办理贷款所需资料或交足总房款额的60﹪为止”。
因为我们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咨询后得知“开发商和局里没有签订协议,没有缴纳保证金,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返回后我们就找到开发商说明情况,可他一口回绝“不办!”。所以,我们就没有签这份“补充协议。但其它的部分签字(6处地方)按了手印。
请问,1、开发商不去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办理,对吗?2、到时(60天)开发商有权利收取违约金吗?3、开发商能单方面退回首付款,让我们退房吗?4、我们只在合同的其它签字处签了字,只是“补充协议”没签,那么这个“购房补充协议”生效吗?5、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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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没有签订,对您不生效,您无需缴纳违约金,退房的问题要根据合同有关内容确定,建议带有关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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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未签字的,不生效。退房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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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的,不生效.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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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