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有一女子在我来我店里买东西把门给装掉了后来她自己跪在门玻璃上把腿割成皮外伤,我马上带他去了医院在门诊包扎完,也拍了片子,医生说骨头没什么事,不用住院了,可是后来她家医院有亲属就给她住上院了,供住了40天的院,花了4600元,现在法院要我赔偿9800元合理吗她也不是个体工商户为什么要给她务工费63.8元一天啊她在工商局出的证明说是在市场买蘑菇的可是我去工商局掉了她根本就不是,我想找个人给我个解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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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26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的规定。
如果你的店门属于正常使用、符合安全标准、标识明显,伤者本人也有一定责任。
工商局的证明你怀疑是假,可以投诉造假者。
本案明显是在讹人,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在法庭上让其出具缴费、纳税、登记证明。对其就医费用与本次事件无关的,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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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以确定对方有责任,诉讼维权,可以主张对方发生的实际费用与我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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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