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我外祖父将一处房产过户到我母亲名下,因为我们共同居住此处房屋已有十六年之久,一直由我母亲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外祖母于2005年12月去世。
当时过户时办理的是买卖更名,由我外祖父委托我父亲办理的,于是就有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然因当时外祖父年事已高,委托书上的签字是由我大舅代签的。
2008年9月,我外祖父过世,一部分子女不服,到公证处提出了撤销公证的申请,后公证处因程序瑕疵撤销了公证,但向我们出具了委托事实存在的证明,证明委托确实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现,不服的子女将产权处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我母亲的房产证。
问,法院会不会根据撤销的公证,就判决撤销房产证?我们能够证明委托是事实,房产证也会被撤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