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陈某合作,承包某游乐场,
李某以承包此游乐场经营多年,但几月前,李某想将游乐场发展更大,
然后邀请陈某加入合伙,共同投资,双方各投资5万元,几月后,生意越做越好。
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矛盾的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无法判定谁对谁错,所以无法继续合作,于是李某便要求陈某退股,此时生意越越做越好。故此陈某也不愿意继续合作但是也不愿意自己退股,双方此时都要求对方退股,于是陈某便开出条件,如果李方愿意退还本金五万元,在加赔偿五万愿意,
共计十万元给陈某,陈某便愿意退出,反之如果李某退出,陈某同样愿意给李某
十万元,但李某只愿意退会本金5万,固此争论不休,矛盾越来越大,照此发展迟早会发生更加激烈的冲突,
请问在法律上 陈某提出的退出5万本金在加赔偿5万元的要求是否合理?
如今游乐场生意非常不错,越收入6000至10000,双方肯定不愿意退出本金就算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