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9月进入该公司,做销售:仪器仪表的。当时老板说:试用三个月,做的好,至少要干2年(口头协议)。10年9月我辞职了,(所有业务均已结算),已经算好的,她说要给财务算一下。我说一周内可以结清吧,她说可以。后来财务的人,家里有事,请假了。期间说了3/4回了,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昨天问她,她说自己忙,要20号以后。今天我问她,20号以后,能不能代表这个月内可以结清,她说:不能。我再电话过去,她说要让我写保证书,一年内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20号过来结算。---问:我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正当的拿到我应得的那份工资+押金+提成?如果签订这个保证书,公司应该补偿些什么?不补偿,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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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外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那么口头协议是受法律承认的。但如果只是合同双方口头说的,没有任何的证据,那么这个口头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了。鉴于口头协议往往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很难取证,所以最好将合同条款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上注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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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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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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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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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你必要的经济补偿,具体可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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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