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一开发商到我村进行土地收购原计划是修厂房,解决我村村民的工作问题,村民们听说可以有工作,因此8户村民低价转让了土地,并签订了合同,但是开发商并没有按原计划说的修厂房解决村民的工作问题,而是转手翻了10翻卖给了另一个开发商,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我们的合法权益。
问题补充:修厂房解决村民工作问题没有写入合同,只是写明说如要用工优先村民。但是当时很多村民都是在场的,收购土地没有关于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收购土地为不合法,没有批文,但是当时购买的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而且第一次的手续是不合法的,但是乡镇府于2010年9月私自在他第二次的补办手续里写明“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实际村民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私自把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这是否又是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