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月底应聘某私人公司,口头商定月工资为3500,合同先签一年,未提到试用期,公司缴纳社保,周末双休。
我8月16日开始上班,但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天就要求我前往外地出差,在外地每天工作,从早上8点半到晚上8点,甚至更晚,一直持续到9月8日,没有休息日。我9月7日提出请求,回杭州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老总答应我,同时周末可以休息。
我9月9日回杭,9月10日我回原来公司办理社保停止迁出手续,13号到新公司上班。填写了报销单后,老总和我关于业务有什么建议交谈一番后,说我不适合在这个小公司,找出各种理由,随后辞退我,要求走人,但是未明确答复何时审批报销,也没有说工资给我多少钱。
现在我失业,也没有地方住,请问律师,
1)这样公司算违法吗?
2)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是指自然月,还是实际工作的天数?因为我工作24天,比公司的一个月规定多了2天。
3)如果诉讼请求赔偿,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