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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甲方通过乙方出面向丙方高利借款数万元。当时由乙向丙写出借条,注明是乙向丙所借。而后乙又把所借款转交给甲,且由甲写出借据。之后两年内利息一直是甲通过乙再转交给丙。两年后由于丙的生意失败,没钱再支付利息,故而由乙自己支付利息给甲方。其间,乙方也随同丙方一起到甲方家里索要欠款和利息。现在乙由于身体原因,已没有了再继续支付利息的能力,所以丙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请问,乙可以要求法院由甲方直接偿还所欠丙方的本金和利息吗?

债权债务
2010-09-15 15:5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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