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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法国外商独资企业,有法籍人员在厂工作,合同签定是三方签署的,中方,法方集团公司与个人。我公司为此类外籍人员交缴个税。此类人员工资在中方付一部份,法国支付一部分。个税是按合同上的收入总额交缴的。在法国支付的部分, 法国总公司代垫,我方付汇给法国总公司。但国税审核时,对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没有异议,但其要求征收企业所得税(说此类外籍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视同劳务合同),审核结果要求征收7.5%的企业所得税。我们提出异议,所属国税说需申报上级部门审核,可几个月过去,至今未果。想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此类事件是否需交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
2010-09-15 01: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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