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登记具体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哪些规定?
A、B、C三人商议共同举办了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商贸活动。他们商定:A.B用货币出资;C因是下岗职工,经济困难,故以劳务出资;A因为能力强,被委托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B考虑风险因素,只愿意以货币出资并且仅以所出资本队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三人还商定了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等事项,并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取名为“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商行”。至于经营场所,他们决定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在确定。三人做出商议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说明了他们口头商议的内容。工商局承办人员听完后,指出他们的设立登记申请部分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某些规定,须作出修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