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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4日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付全责。我车上的一个朋友受伤,现在医院给开出了20天病假,但由于朋友是教师处在放寒假期间,我想请问您,对方司机应该不应该赔偿误工费?在规定中说的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没有说在假期里怎么算!如果赔怎么计算?还有放假期间汽修厂都放假了2月16日才上班,车修不了,到2月27日车才修完造成出行非常不便,对方司机应该不应该给予相应的交通补偿费?还有对方司机的保险公司给我的车定损是2600元,可我的实际修车费用是3248元(我自己先垫付的)。法院会裁定对方赔偿我全部修车费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05-03-06 0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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