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付全责。我车上的一个朋友受伤,现在医院给开出了20天病假,但由于朋友是教师处在放寒假期间,我想请问您,对方司机应该不应该赔偿误工费?在规定中说的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没有说在假期里怎么算!如果赔怎么计算?还有放假期间汽修厂都放假了2月16日才上班,车修不了,到2月27日车才修完造成出行非常不便,对方司机应该不应该给予相应的交通补偿费?还有对方司机的保险公司给我的车定损是2600元,可我的实际修车费用是3248元(我自己先垫付的)。法院会裁定对方赔偿我全部修车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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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赔偿误工费的,教师并没有因误工减少收入。
2、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与你无关,他是保险公司与对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你的车损应当以在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委托作的鉴定为准,而不是你自己的修车费,原因在于你的修车范围很难证实是由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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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是在标准的4S店做的维修,而且没有被定损的位置也拍了照片!因为有些地方表面是看不到的只有拆开之后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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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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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原则上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准,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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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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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