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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司某与徐某签订一份地区代理销售某产品的合同,合同上注明代理费不退还,并附加如果不供货,就退还代理费。合同签订后的2009年10月一日就已向司某提供货物,但在2010年7月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没能及时供货,而司某已不供货为名,提出退还代理费。请问这样符合道理吗?可以用法律的哪条款说明可以不退还代理费? 多谢!

合同纠纷
2010-09-12 12:4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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