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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就职于上海A公司,2010年6月25号提出离职申请,于7月23号离开公司。该公司是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但2010年7月20号并没有发给我2010年6月份工资,而且离职时公司一直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是我没有交接清楚,我也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问他们有问题和我联系,他们根本不予理睬!因此我于8月10号向松江劳动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2010年6月及7月份工资,此仲裁将于9月15号在松江开庭。现在我遇到的问题是我于2010年9月11号收到松江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应诉通知,得知上海A服装公司也向松江仲裁机构提交的了仲裁申请,申诉书上提到至我今未办离职手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影响公司声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此我想跟您陈述的事实是我在2010年6月23号提出离职后,已经将工作交接给相关人员,而且交接表上也有接交人的签字,但是该公司领导在我正常的一个月离职期到后,还是不予签字办理离职手续。在我提出仲裁申请后,公司也提出了仲裁,特向您咨询开庭仲裁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此案件我个人胜出的机率,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9-11 2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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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