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明一下:
我是一名文职人员,2009年9月与XX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因为今年考取了博士,所以于2010年6月向单位提交了辞职。
现在单位要我办理离职手续,并提出要收取1万多元的赔偿,其中包括违约金(上年月平均工资*6)+服装费(大概3000多元)+培训费(600元)。关于违约金合同中有规定:如果乙方(本人)违约,需缴纳违约金额度=上年月平均工资*未履行合同月数,但最高不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倍,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他们以此为依据让我交违约金。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
1、我和单位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否有效?需要交钱的话我应该交多少钱?
2、因为我这种情况属于继续教育,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继续教育可以不交违约金?
PS:本来工资就不高,刚工作一年没有积蓄,还需要钱继续上学,如果一下子交这么多违约金的话,不是要命吗?请各位律师支招!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