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离婚,但是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出具了对方在2009年4月至今的一份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他却出具了一份2009年12月份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是由我签署的,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是名字不全,和身份证上的差一个字。法院给出了裁定并驳回了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是对方到当地派出所找到了当时给我开具证明的警官并出具了合同,警官经过询问房东确定其确实是在2009年12月在此居住的。于是警官怕担责任要我向法院要回证明,但是法院不给,说已经给出裁定不能撤走证明,那个警官说让我先撤诉,要回证明再给我开具一份新的证明让我再起诉,我应该撤诉吗?再次起诉需要再等半年吗?我撤诉了他会还给我那些证明吗?我应该怎么办好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