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某公司股东,占24%股份。
2008年11月17日公司经营期满。
2008年10月15日召开股东会讨论延期,本人反对,另二股东同意,公司得以延期。
2009年1月4日本人依法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期间公司申请评估净资产,中级法院积极组织并反复多次要求公司提交评估资料,但公司拒不提交,导致评估无法进行。
2009年12月24日一审判决本人胜诉。公司不服,于2010年1月5日上诉,请求低价回购本人股权。
2010年4月9日二审开庭。公司为逃避判决,于2010年4月27日二股东开会决定2010年6月28日解散公司,事实上公司至今依然正常经营。
2010年7月21日,省高院以公司解散为由,认定本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已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驳回本人诉讼请求。另外以净资产未评估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延期经营,股东要求回购股权且一审胜诉。公司上诉要求低价回购,二审开庭后公司决定解散(至今仍正常经营),二审驳回股东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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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了,那么,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可以查清公司的账目,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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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或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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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公司如解散,可分得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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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算应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公告以及在工商局注销登记!未注销的其法人主体存在,你的诉求依然可以主张!建议带上你的书面材料,详细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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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
2,公司解散未经清算,法律主体仍然存在。
3,法律主体既然存在,当可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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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公司清算即明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在此情况下,你的股权权利只能通过清算才能主张,而不是要求回购.
解散与实际上的正常经营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不能以法律事实取代客观事实.法律上采信的则是法律事实而并非是全部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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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