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所购公司房面临拆迁(现已被一家房产公司收购),得到一笔拆迁补偿金。
我想咨询的问题:
1.在深圳,拆迁补偿金是依据怎样的相关法律计算的?
2.我是1985年到的深圳,我和我的前夫是在1995年8月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前一直居住在现在被拆迁处,并且我的户口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迁出。离婚时的房子是因为女儿的原因才留给我前夫的(房子是公司分给我们的)我一个人到外地工作。(拆迁前此房屋公司已卖给我前夫)。
3.我的前夫是我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按理说应该和我的前夫住在一起。她现在在读大专,她的户口也没迁出。因后母虐带我女儿,我女儿看见她就怕,我前夫请我回来照管女儿。虽然监护人还是我前夫,但从2001年(我女儿15岁)我从外地回深我们就一直住在一起(因我没有钱,买不起房,所以一直租房住)。
向我们这样的情况,女儿和我能分到补偿金玛?如果可以,应该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
请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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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一般是由政府定价的;能不能分到补偿金要看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你和女儿都不是该房子的产权所有人是分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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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确定这个房子是你前夫再婚前的财产,而且房产证上就你前夫的名字,那么这笔补偿款可以算作你前夫个人婚前财产,否则会算作你前夫和他后面妻子的共同财产。其次,你的女儿如果在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是可以分得一部分款项的,如果没有,就不能分到。你的前夫有处分这笔补偿款的权利,比如可以赠与给你女儿一部分。
具体情况欢迎来电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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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