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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被公安局以诈骗罪的名义传唤,关押24小时后,他们通知我家人办了取保候审,原因是我受当事人委托给他通过关系办了一张函授的文凭,后来由于单位不认可这种文凭,他就通过公安局的关系告我诈骗.具体情况如下:1不是我主动找他,而是他多次给我打电话求我,我没有答应,后来他又突然跑到我的家里找我2.我同他说清了文凭的性质,这种文凭有的单位是不承认的.他说他清楚,单位上他有关系,他会摆平.然后他给了我18000元钱,给他和他的同事各办一个,他们急等调职位用.3办好后他们自己到学校的官方网站上查到,认可了这种形式就拿走了.我就把钱交给了函授站的人.(他们以前找过函授站的人,想直接拿文凭,别人没有答应,所以才找得我).后来可能是没有用上就以诈骗罪的名义把我告了.公安局他找了关系,我说的主动找我这些他们根本不笔录,而且取保候审和退款都打了白条,还是我几次追要才打的.现在我的卷宗以移交检查院,检察院批捕科打电话让我明天过去.请问我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吗?如果提起公诉我该怎么办?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9-23 12:26: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诈骗罪首先要求要有诈骗的故意,而本案中,是他主动找你要求为他办张文凭,该文凭是否有效起多大的作用根本与你无关,他也非常清楚要你做的事情,所以你根本没有诈骗的故意。
    另外诈骗罪必须有诈骗的行为,你诈骗行为使他误入你的诈骗行为当中,也就是说对方根本就不知道你的行为为诈骗行为。在你所说的过程当中,你的行为是他要求你做的,并且整个的过程都在他的计划当中,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 受害人明知,不构成诈骗犯罪。
  • 刑法266条
    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定罪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财物可以是属于被害人所有,也可以是被害人持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诈骗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个人诈骗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个人诈骗4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 按照你的描述,不够成诈骗。但最关键是要看证据的,这案子应该还有空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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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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