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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公司有一宗土地约44亩,地上附属物为一在建的厂房,现在主体已经完工。现在情况是,地方县级政府逾收回此地另作他用,经协商我公司基本同意,但在地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过程中,物价局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那么我该通过何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再问:在土地证的办理过程中,挂牌到期后国土局不予摘牌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公司企业
2010-09-08 09:11: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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