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是被杭州一家集团下(在海宁)的公司聘请做技术工作,在来的时候,双方谈好了年薪收入和各项工作与待遇,因今年公司领导不多变化,7月新领导来回,要求我降薪,我不同意,则公司在没有和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8月19日给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当时没有同意,领导说,你不同意就签不同意的意见,则我就签不同意的意见。现在他们对我进行停保、今日和他们商谈,我说这个通知我们没有协商一致,我不认可,是违法解除。这里我问过公司工会的人,说只是听说,但你的事情不清楚。我再问了你们以那条款对我解约,他们说都有(我看劳动法对应了有,39条款说我严重失职、40条款说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说我违法公司制度、不称职。我咨询,这样的通知解除是否有效和属于违法解除。谢谢,希望得到你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