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地下租了一个店面。合同是2010年6月1号到2010年6月30号,租金共58400.租金分两次付,第一次交了34800元,第二次在10年10月1号前支付。
因为每天费用是160.第一次交的费用是7个月,可以算作到12月30号。
经营不好拿不出钱来,想过些日子交在12月之前,如果和房东协商不成,没有在10月1号之前交齐。房东有权收回店面吗?
合同中有一条 乙方应如期想甲方支付租金,否侧,甲方有权收回店面。
10月1号没交,房东可以收回店面吗?合法吗?
-
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
依据合同的约定
房东的做法将是可以的
-
约定合法,可以收回,除非你们协商作出变更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