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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95岁的老人,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放在抽屉中不见了,她以为丢失了,就去派出所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再去办证中心补办房产证,但在补办房产证的公示阶段,她的大儿子拿着房产证去办证中心说这个房产证没丢,所以这个新房产证没有办出来。而后这个老人去大儿子家,让他把房产证交还,但大儿子连门都不开。原来,他估计母亲不想在身后把房子的部分利益留给他,怕母亲在世时,把房子给小儿子,所以就藏匿房产证。现在,母亲想在在世时处置自己的房子都没有办法,因为办证中心和国土局的办事人员都说:房产证没有遗失就不能重新办理新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人说:你们子女之间要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房产。但问题是:目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在自己活着的时候想自己来处置这个房产,为什么就不能给老人这个权利呢?仅仅就是这个“房产证”被大儿子拿去了,自己就不能来处理自己的财产?国土局说:只要法院判决注销这本房产证,我们就可以给你办个新的,但问题是法院说:我们没有注销这个房产证的权利。现在这个老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她想现在把这个房子卖掉,但没有房产证,该怎么办呢?(她目前住在养老院,房子空关着,老人没有老年痴呆。)

刑事案件
2010-09-07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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