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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份被某企业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当时企业按我的工作岗位与我签订了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但没给我个人,都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工作两年后,被企业无故把我免职了,安排了我普通工作岗位(现仍在岗)。当我想用《劳动合同法》维权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找我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告诉我说,我的劳动合同和工作档案都没有了,找了很长时间也没找到。请问:一、我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以无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按我每月工资的2倍赔偿?二、我能否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以企业单方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要求企业恢复我中层管理岗位并补发我被免职后少发的工资?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9-06 20:1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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