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部分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具体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9]58号)
发表日期:2010-03-25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办理部分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
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组通[2009]58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9]43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京组通[2009]53号)精神,现就办理部分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提高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在市卫生局规定的承担干部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中按照自愿选择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疗照顾合同医院。如选择的合同医院不在本人原按照《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选择的4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应将其中一所调整为现选择的合同医院。
二、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后,持《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干部医疗证》(蓝卡)可在选择的医疗照顾合同医院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可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时,如干部病房临时不能保证,可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
三、办理《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干部医疗证》及注册备案程序:
1、本次提高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各单位填写《离休干部办理干部医疗名单表》(一式5份),加盖本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公章,携带离休干部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复印件、市委组织部审批表、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北京市卫生局保健办公室办理《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干部医疗证》。
办证时间:每周二、五上午9:00—11:30;
办证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北京市卫生局(14号);
联系人:李素娟、刘颖;
联系电话:83970729、83970730、83560350(传真)。
2、各单位持《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干部医疗证》到离休干部选择的医疗照顾合同医院注册盖章。
3、各单位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原在市人力社保局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的离休干部,单位持《离休干部办理干部医疗名单表》原件和《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原在合同医院报销医药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单位持《离休干部办理干部医疗名单表》原件和《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复印件到原合同医院办理备案登记;参加市、区、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办理干部医疗名单表》原件和《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四、本次提高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和报销仍按原方式和渠道,资金渠道不变。原在市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的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后仍在市医保中心报销。其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单位原合同医院按规定报销;参加市、区、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医药费由同级统筹资金按规定报销;其它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原渠道报销。
五、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工作,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需于9月底前办理完毕。离休干部自在合同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六、本市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提高医疗待遇后,原享受的“优诊医疗待遇”不再保留,原京组通[2005]44号文件废止。
附件:《离休干部办理干部医疗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