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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7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上注明连地下室一起卖,在房款交清后3天内交接清楚房产,但是房款交清后卖方一直找各种理由不移交地下室,到现在已经1年多了,我想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违约了?能不能要求赔偿?合同上标明了迟交付一天房子,一天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吗?怎样通过维权?另外,我是通过中介买的房子,中介答应给协调移交地下室,但是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解决,请问,中介有没有责任?如果起诉,应该起诉谁呢?起诉费用是怎么算的呢?

合同纠纷
2010-09-07 1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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