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是一家大型的文具店,当时应聘的是营业员,上班七个半小时,两班倒(早班八点四十五到四点,中班一点四十五到九点)每星期上六天休息一天(星期六或星期天休息),工资是底薪900+绩效,还有一餐饭,试用期一个星期(如果你走了就没有钱,留下来了才从第一天开始算工资)。上班以后,首先我们的工作内容不仅包括营业员,还要帮忙搬货,送货(有时坐公交,报车费;有时跟着公司自己的车,有一次我上中班到了将近五点才回来),而且听老员工说工资其实是底薪700+全勤100+不知道是什么100=900,绩效最多几十块钱,而且你请假超过4小时以上就要扣全勤奖,第一个月拿工资要扣除100工作服押金(都是以前的人穿过的旧衣服)。如果你要辞职的话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下个月主管批了才能走,如果你不按那个来辞职走了,就扣200元作为培训费,请问这个公司的这些制度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