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在一家纺织厂做维修电工,2008年3月2号至今,其中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3月2号——2101年3月1号,合同上面的工资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1500元每月,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公司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合同期满以后一直没有续签合同,社保也没有买,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一月30天上30天班,没有一天休息,加班工资是按最底标准770元每月的底算,现在我的工资是正常标准上班工资1500+全勤100+功龄奖(每半年+30块)+加班工资(770元/22天/8小时X加班时间),至今年合同满以后基本工资变为1700,但是合同没有续签,由于现在换新领导工资量大,工资不变,领导还处处为难我,想解除劳动,不知可以按什么问题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即工龄补偿2008年3月2日至今天2010年9月4日,补偿4个月工资,和补交社保,还有加班工资追加按1500的底薪算加班工资。
就以上的问题希望各位律师帮忙解决一下,应该按什么问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我上面所说的补偿吗?或者还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在还需要什么证据,该在那个部门投诉??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