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以“(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求立案追诉被派出所拒绝,说因财物损失不大,在实践中不立案。是各省另有规定?还是派出所有法不依?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