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厂家驻商场专柜的营业员。在我办理商场入职时商场要求收取承若金300元和培训费100元当时我给了和办理进场手续,商场并开了2张收据。一张是承若金300元和一张培训费100元,收据里的内容是写收取厂家专柜承若金300元和培训费100元没有写上我本人的名字。商场承若离职后可以退还。在我办理进场时已经跟厂家签劳动合同并跟我购买社保。后来厂家跟商场意见一致统一用商场的名义帮我们购买社保。到了今年由于个人问题跟厂商解除劳动关系。想把我之前在商场办理入职的承若金300元和培训费100元取回时遭商场拒付。1.现在想了解这个情况是属于违法吗?2.有没有得追讨??3.用什么样的方法追讨??4.这是属于劳动纠纷吗??可以仲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