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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任丈夫相识于上年十二月,我们是经熟人介绍的,由于他身处外地,所以我们一直保持通话联系感情。于同月二十号他返回台山,我们正式见面,对对方一见如故;后因他的工作关系他返回外地工作,其间我们一直保持电话联系。于今年四月我俩决定登记结婚,并决定一起外出工作,但未摆酒。在登记后,我俩在四月二十四号出外工作并同居;在外两个月后,因我不适应环境,加上我觉得他对我的感情不再,所以就在他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回家,回家时他给了1000元我做家用。回家后这几个月内他都没关心过我,只在第二个月象征式的给了500元给我作家用,并在同月发了一条短信给我要求离婚,接下来的两个月一直不闻不问,并不支付我家用。两个月后他回来的,我们就协议离婚的补偿金,我方要求补偿30000元,但他一直说没钱,无法补偿给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出离婚,我可以以什么原因作为离婚索赔的依据?我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损害赔偿
2010-09-05 0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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