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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的合同是从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的3年劳动合同,但是在2008年时候单位出资安排在外培训,又签了一项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协议,即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的5年的服务协议,少服务一年就要赔偿一年培训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我在2010年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我现在辞职的话就要赔少给公司服务三年半的培训费,费用大概4万块钱,请问单位这样要求合法吗,伤残职工辞职有没有法律保护,这项培训服务费怎样能不赔呀。还有如果是我待岗的话,辞职可以不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0-09-03 18: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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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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