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2年离婚,按照法院的裁定,我前夫需要按月支付孩子500元生活费。他经常错后或者一年中少给几个月。因为我一个人又要代孩子又要上班,没有时间和精力到法院一个月或几个月的索要。我想问一下律师,法律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最长的追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是连续六个月、一年还是可以到孩子18岁一起索要?另外对于前夫这种不定时的拖欠我如何起诉,法律给予主张? 谢谢您

婚姻家庭
2010-09-03 14: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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