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于2006年12月由派遣单位派往用工单位工作,2010年1月因违反用工单位明文规定,被用工单位记过一次。2010年9月派遣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作出将该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处理。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其在用工单位工作几年来的月工资清单。请问:用工单位是否应提供月工资清单?如应提供,应由谁提供?最长应提供多长时间的?
在派遣合同存续期间,有一变更劳动期限的变更书,现劳动者提出该变更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合同变更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此要求是否合理?(注:变更合同之后的合同将于今年9月期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