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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租一店铺做生意,最后一份租赁合同是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但合同中规定租金交纳方式是半年交一次,因此.今年上半年租金交至2010年的6月30日.4月份时由于身体原因我决定不再做生意,因此,将我的生意让给一好友做,同时电话通知房东我已不做生意,若是他愿意将店铺租给我好友,请他来向我的好友收取下半年的租金.但房东一直不来.按合同规定下半年的租金房东需提前二个月来收取(也就是4月份).现房东说我私自将店铺转让,要我赔偿5倍店租,理由是我有收取好友的二千块钱,但这钱是我将我的客户资源和技术转让给好友的.是技术转让,并不是店铺转让费,请问一下,房东的要求合理吗?到目前为止,该店铺的工商\税务还是我的名字,我这种行为是私自转让吗?

合同纠纷
2010-09-02 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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