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木,委托当地报关公司进行报关,该企业未给报关公司提供原来的发票,也未告之其真实价格,而是要求报庆公司按报关当天的海关最低限价来报。由于该企业偷逃国家关税,现已被立案。主要负责该企业业务及报关的两个人,早已离开该货代公司。货代公司老总也承认,该行为是公司行为,那么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应该是主要负责该企业业务和报关的两个人,还是这个货代公司?公安机关要求这两个人交几十万保候审保证金,这个保证金该由这两个出,还是公司呢?由于这两人已离开公司,现在公司不出这个钱,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这两人应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