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改制企业,有十几位股东,后来才知上级主管部门是用它们当时借给我们的钱生的利息120万(改制时本金已还,而且当时有文件说是零资产改制)作为股份投入的,其中110万是以别人用私人名义打借条借的(不是真实借),另10万挂在主管部门当时负责改制的一领导名下,也就是说,实际工商登记股东都是个人,但本质上大股东是上级主管部门。打借条的人就是单位的一把手,后一把手出问题坐牢,主管部门就从外面另找了个人来代理(不是股东),该代理人不但没开展生产带来效益,而且因已到退休年龄,还有癌症,单位又没监管,就乱搞钱,现在主管部门想把股份都转给这个代理人,共有120万,有110万已处理,转成了公司对协议养老人员的负债(是原一把手签的字,其余股东都不知道都没签),现在要转让这10万,部分股东不愿让代理人得到股份,被逼购买,但主管部门说要按当时1元1股来卖,股东们想要审计,但上面说只按这个卖,不买就给代理人按原价买(其实绝对是无偿转让,但他们可从单位走个账,假装原价购买),主管部门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改制时的股权是否有问题?我们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急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