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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我是从2008年7月27日开始在此单位上班,到2009年的7月27日为止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这就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吗?而满一年仍不签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我想知道这个二倍工资是从哪天开始算,是从2008年的8月份算,还是从2009年7月27日之后的第二个月算起?这里的一年期限的天数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9-01 14: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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