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我是从2008年7月27日开始在此单位上班,到2009年的7月27日为止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这就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吗?而满一年仍不签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我想知道这个二倍工资是从哪天开始算,是从2008年的8月份算,还是从2009年7月27日之后的第二个月算起?这里的一年期限的天数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
从2009年7月27其视为你与公司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支付从2008年8月28日起 到2009年7月26日止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过从2009年7月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了。在北京已经得不到支持了,你看看你们当地能否支持
-
二倍工资从08年8月27日起算。
现在大连市市级及各区仲裁的做法不一样,你具体上金州仲裁问一下吧。
-
1.你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双倍工资是在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已经过时效了,要不回来了,你现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